湖北金久阳机电有限公司

***与湖北***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执19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桥北浪琴苑门口。
法定代表人:林清阳,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年6月22日本院作出的(2020)鄂0607民初108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机电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0年12月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正军
审判员  陈治位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郝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