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久阳机电有限公司

**、湖北***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2执1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机电有限公司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602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鄂F×××**(车辆识别代码:002995)、鄂F×××**(车辆识别代码:S08518)、鄂F×××**(车辆识别代码:084369)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正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汪渝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