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久阳机电有限公司

**、湖北***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2执157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机电有限公司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602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机电有限公司湖、***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王恭斌
执行员  郑玉梅
执行员  刘麒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