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481执保127号
申请保全人:滕州市齐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奥体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滕州市鑫岩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羊庄镇***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滕州市齐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滕州市鑫岩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鲁0481民初7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鑫岩石料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鑫岩石料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