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481执29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滕州市齐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奥体大道北侧(赵场居委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滕州市供销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滕州市安乐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合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滕州市齐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滕州市齐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069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8138.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姜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