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齐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莋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642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保全人:***,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保全人:滕州市齐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奥体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滕州市供销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安乐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滕州市齐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供销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21)鲁0481民初33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齐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供销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7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齐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供销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7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