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642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保全人:***,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保全人:滕州市齐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奥体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滕州市供销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安乐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滕州市齐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供销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21)鲁0481民初33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齐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供销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7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齐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供销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7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