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481民初4306号之六
原告:滕州市亿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扬控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亿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亿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滕州市亿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20元,减半收取82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滕州市亿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