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龙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卓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桂01民终9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龙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卓利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西龙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卓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23)桂0102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展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5%计算(即:1.从2022年4月23日起,以261418.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5%计至2022年8月9日为2849.46元;2.从2022年8月10日起,以211418.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的四倍即14.6%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偏高,上诉人认为应将计算标准下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5%计算对上诉人更为公平合理。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卓利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龙展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卓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龙展公司向卓利公司支付砂浆货款211418.55元;二、判令龙展公司向卓利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5601.11元(计算方法:截至2023年3月10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45601.11元;2023年3月11日以后,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即年利率14.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详见《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三、判令龙展公司向卓利公司支付保全担保保险费1000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龙展公司向卓利公司支付砂浆货款211418.55元;二、龙展公司向卓利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1.至2022年8月9日,违约金为11453元;2.以211418.5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龙展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的四倍即14.6%计);三、驳回卓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85元,***公司全部负担;财产保全费1810元,***公司全部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查明事实及处理意见详见一审判决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据此,本院围绕上诉人龙展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均未提出上诉请求,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案涉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本案双方签订的《预拌砂浆购销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卓利公司已依约提供货物,龙展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清货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卓利公司诉请及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案涉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的四倍即14.6%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龙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西龙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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