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电梯销售服务中心

**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02民初280号之二
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对原告开封电梯销售服务中心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0202民初28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9)豫0202民初280号民事裁定书中“(2019)豫0202民初280号”补正为“(2019)豫0202民初280号之一”。
审判员  陈姝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