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电梯销售服务中心

开封电梯销售服务中心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02民初280号
原告:开封电梯销售服务中心,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文昌后街*号楼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71年9月3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原告开封电梯销售服务中心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开封电梯销售服务中心诉称,2017年9月20日,原、签订一份电梯设备购销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在开元华庭C53-101别墅安装电梯一台,总计11万元。安装完毕后,被告支付5.45万元,下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电梯设备及安装款及利息61040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电梯购销安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安装工程所在地的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是电梯安装合同纠纷,属于承揽合同纠纷的范畴,适用一般合同管辖规定,双方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均为金明区,本案应由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给被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