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星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宝石节能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236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河北宝石节能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宝石节能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2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北宝石节能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宝石节能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宝石节能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581448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河北宝石节能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河北宝石节能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814488元(申请执行费、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先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