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

***与**、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03民初384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国,荆州市荆州区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华,荆州市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州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乐孝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85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法忠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万冬
书记员周若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