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

***、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6月14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乐孝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大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樊孝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樊孝宇,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段金萍,女,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樊理,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申请执行人王林权与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荆州市大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樊孝宇、段金萍、樊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2016)鄂10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借款本金4200万元及利息1606.8万元、及从2016年9月24日起以4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2020年4月24日止的利息为2167.2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累计还款18420633.8元(含2019年12月17日双方协议抵偿的理想家园小区120个地下车位价值10800000元)。被执行人下欠本金4200万元及利息19319366.2元、案件受理费209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23468元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荆州市大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樊孝宇、段金萍、樊理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1657684.2元(其中本金4200万元、利息19319366.2元、案件受理费20985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2346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灿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