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

荆州市哪都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执恢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哪都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胜利街道缺口子路4号春晓花园五栋101。
法定代表人:蔡林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乐孝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大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段金萍,女,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樊理,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申请执行人王林权与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荆州市大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段金萍、樊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下欠本金42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9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23468元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作出(2021)鄂10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变更荆州市哪都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荆州市大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段金萍、樊理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樊理所有的位于荆州市沙市区(产权证号为:荆州房权证沙字第××号)房屋及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荆州市沙市区(产权证号为:荆州房权证沙字第××号)房屋进行两次拍卖,均因无人购买而流拍。对被执行人荆州市大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方大道东侧,房产证号20××75、20××76号房屋所有权及荆州国用2007第11410007号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两次拍卖及变卖,也因无人购买而流拍。资产未能变现。
4、上述执行经过、采取的执行措施、房地产拍卖的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42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9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23468元未执行。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荆州市大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段金萍、樊理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查封、拍卖的资产均设有抵押权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资产能够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灿
审判员  孙伟
审判员  陈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