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

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民终9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乐孝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花都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锣场镇东方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吴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铸,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上诉人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花都苗木有限公司、吴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3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42元,减半收取5821元,由上诉人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莉
审 判 员  胡 昱
审 判 员  韩秀士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姗姗
书 记 员  卢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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