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

荆州市哪都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执异15号
申请人:荆州市哪都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胜利街道缺口子路4号春晓花园五栋101。
法定代表人:蔡林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乐孝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大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州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樊孝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樊孝宇,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段金萍,女,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荆州市大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樊孝宇、段金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荆州市哪都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本院执行的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荆州市大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樊孝宇、段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鄂10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20)鄂10执恢4号。2021年3月22日,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荆州市哪都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本案涉诉债权转让至荆州市哪都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同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荆州市大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樊孝宇、段金萍、**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荆州市哪都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取得涉案全部债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荆州市哪都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荆州市哪都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荆州市哪都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慧敏
审判员  王劲松
审判员  齐彬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