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

***、荆州市花都苗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执9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荆州市花都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锣场镇东方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吴铸,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州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乐孝梁。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荆州市花都苗木有限公司、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1003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花都苗木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925719元【含工程款784216元、利息124168元、案件受理费5851元、执行费11484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795700元【含工程款784216元、执行费11484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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