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

**全、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执恢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全,女,汉族,1968年6月14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乐孝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大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樊孝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樊孝宇,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段金萍,女,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樊理,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申请执行人**权与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荆州市大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樊孝宇、段金萍、樊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下欠本金4200万元及利息19319366.2元、案件受理费209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23468元未履行。另,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鄂10执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荆州市大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方大道东侧,房产证号20××75、20××76号房屋所有权及荆州国用2007第11410007号土地使用权。2020年5月21日本院委托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对上述查封的房地产进行资产评估。并对该标的物在京东网进行两次拍卖,均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变卖该标的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荆州市大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方大道东侧,房产证号20××75、20××76号房屋所有权及荆州国用2007第11410007号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灿
审判员  孙伟
审判员  陈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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