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3民初1750号
原告:****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通信有限公司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