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1228号
原告杭州日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方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71464028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临安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镇郭东巷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7X0R6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日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临安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