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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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2民初2172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临安区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临安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镇郭东巷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7X0R68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临安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款项、实体问题已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379元,合计7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潇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