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593号
申请人: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32258542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200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200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