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熙泽建设有限公司

新乡市宏远公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熙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81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宏远公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延路36号院7号楼1单元3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温登科,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熙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乡县翟坡镇西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任经理。
被执行人卫辉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南段。
负责人连胜,任局长。
被执行人卫辉市水利局,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与太公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崔庆帅,任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宏远公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熙泽建设有限公司、卫辉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卫辉市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还款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781执2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化保
审判员  郭文利
审判员  袁培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牛嘉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