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执13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大名空间商务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5319977。
法定代表人陈晓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根,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杭州红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星桥街**机构代码:328278786。
法定代表人肖宇。
被执行人高满红,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被执行人肖宇,女,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申请执行人杭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红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高满红、肖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2民初5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杭州红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高满红、肖宇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3599元、违约金2049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所支付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3倍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43元,申请执行费1620.3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杭州红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高满红、肖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红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高满红、肖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红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高满红、肖宇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高满红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红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高满红、肖宇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杭州红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杭州红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高满红、肖宇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记录,被执行人高满红、肖宇无住房公积金。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满红、肖宇名下位于××镇××路××室房产,该房产已设置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认为该房产无处置价值,也不要求参与分配。
另查明,被执行人高满红申报财产情况称,购置了位于浙江省诸暨市联想科技城9幢1120-1140房产。经本院核查,被执行人高满红、肖宇向诸暨联科智慧城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浙江省诸暨市联想科技城9幢1120号房产,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建筑面积51.86平方米,因首付款尚未付清,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未能办理房产预售登记,暂无法查封并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红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高满红、肖宇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高满红申报财产不实,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高满红、肖宇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红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高满红、肖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红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高满红、肖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2执13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曦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屈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