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6610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波、李波,重庆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墩上路三巷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349NQ2XA。
被告:晋江市安海镇龙山小学,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赤店村苏厝工业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582489362815C。
原告***与被告***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晋江市安海镇龙山小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以已庭外达成付款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清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