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铧美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新世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铧美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4761号
原告河南新世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陈沟村3组。
法定代表人陈洪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市铧美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1423号401之二房。
法定代表人李育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世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铧美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新世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世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85元由原告河南新世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