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3370号
原告:广州市铧美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路1423号401之二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67565006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明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路虎邱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219121XO。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5月23日。
待裁事项:原告广州市铧美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3479元(原告广州市铧美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广州市铧美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聂 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曾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