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铧美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市铧美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230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铧美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1423号401之二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铧美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7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铧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铧美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9150元。2.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经铧美公司查阅相关资料,***于2022年12月8日向铧美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系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被迫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在2022年12月8日已经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其一审庭审时陈述铧美公司不让其上班的事实自相矛盾。***为主动离职一方,铧美公司未主动解除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2.***所称的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与实际情况不符,疫情以来,铧美公司经营困难,铧美公司仅在2022年第四季度出现迟延发放工资的情况,铧美公司已经于2023年1月20日向***支付2022年12月的工资。受疫情影响,铧美公司员工在2023年1月才逐步恢复工作,虽然银行流水显示铧美公司在2022年第四季度迟延支付工资,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足以满足***因此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铧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铧美公司支付***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500元(诉讼中***撤回该项诉请)。2.判令铧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4800元(4880元×26)。3.确认***与铧美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4.判令该案诉讼费用由铧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与铧美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铧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5915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受理费10元,由铧美公司负担。***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一审法院不予退回,由铧美公司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铧美公司二审补充提交了证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拟证实***在2022年12月8日向单位提出自动离职。***发表质证意见称,没有原件,不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向单位提交过该通知书。 ***二审补充提交了证据:1.开票与收款统计,拟证实2022年铧美公司正常收款。2.转账记录、支付记录,拟证实因全部采用电子方式收取、支付款项,2022年疫情期间,铧美公司并未因疫情防控影响支付款项,包括工资。铧美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证据1没有原件,三性不认可。证据2也不是原始载体的打印件,所以三性不予确认。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铧美公司主张***在2022年12月8日向单位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铧美公司未能提交该通知书的原件,无法确认该通知书的真实性。另外,***实际工作至2022年12月28日,铧美公司支付工资至2022年12月31日,该事实也可以证明双方在2022年12月8日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现双方均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是何原因在2022年12月29日解除了劳动关系,***从2022年12月29日开始没有继续上班,铧美公司也没有通知***继续回去上班,故一审判决认定该种情形属于铧美公司提出,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正确,铧美公司应当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铧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铧美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 三、当事人应按照《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