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02民初5881号
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茅店镇东田村排高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5JD6M42。
法定代表人:华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统彪,江西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沿江路**暨阳半岛豪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5KQUQ0F。
法定代表人:胡红梅,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辉宇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2020年11月23日上午九时,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293元,减半收取计8146.50元,由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黎志群
人民陪审员  刘海梅
人民陪审员  朱栋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邱琼
书记员温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