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5民初81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沿江路1219号暨阳半岛豪园19栋1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崇义县思顺中小学,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思顺乡思顺村。
法定代表人:李明健,系该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崇义县思顺中小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江西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崇义县思顺中小学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扶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