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石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石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502民初403号
原告:江西石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劳动立交桥北原铁路林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诚,新余市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1年9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原告江西石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江西石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石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告江西石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