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超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超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502民初8302号
原告: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礼泉村委五亩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680806。
法定代表人:戴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超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象山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5KX8N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江西超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超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程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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