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超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信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超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502执保2259号
申请人:新余市渝信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礼泉村委五亩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680806。
法定代表人:戴俊,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超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象山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5KX8N55。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渝信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超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渝信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超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渝信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超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程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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