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24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女,194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被执行人:江西超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象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5KX8N5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超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干劳人仲字〔2018〕第65号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留)被执行人江西超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提示: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后,如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请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执行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续冻、续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