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超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超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赣0502民初8328号
原告:江西超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象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5KX8N55。
法定代表人:王小敏,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颖超,江西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新兴产业工业园大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69787570Q。
法定代表人:周荣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群荣,男,汉族,该公司法务,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西超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江西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前支付原告江西超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8000元;原告不得再就本案诉争权利向被告主张,若被告未能按时足额给付上述工程款,原告可立即按108000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年利率6.25%,支付从2020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401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刘宇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