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02民初1379号
原告:哈尔滨昆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博大公寓A栋9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30日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女,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威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昆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昆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