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82民初2550号
原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去人民路**。
统一社会代码;91232700790525687W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男,职务;项目负责人。
被告: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海西科技园高新大道**
统一社会代码:91350000611005994M
法定代表人;林一文,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得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4元,由原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大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炜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