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民初8388号
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彬,肥城名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海西科技园高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一文。
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于上述事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70元,减半收取计10585元,由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林文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