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协鑫合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民辖终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浦城县协鑫合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仙阳镇江浦路1号(仙阳高速公路互通口正对面)仙阳镇农业服务中心内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海西科技园高新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林一文,董事长。
上诉人浦城县协鑫合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21)闽0722民初19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浦城县协鑫合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光伏电站投资金额巨大,因为国家政策的改变,经营状况遭受重大的影响,巨额的国家财政补贴不能及时到账,实际上产生了情势变更,这是上诉人自身无法克服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使上诉人的经营困难情况进一步加剧,进而影响到上诉人对电站的运营和维护,影响到电站安全,造成社会重大影响。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诉人浦城县协鑫合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9966.31元及违约金等事项,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的浦城仙阳高效农业光伏电站项目工程所在地为福建省浦城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所在地为福建省浦城县,故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浦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称本案造成社会重大影响,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佐证,因此,上诉人提出将案件移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延平
审判员  刘新勇
审判员  刘松青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晓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