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县耀南石材场与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02民初8998号
原告:华安县耀南石材场,住所地华安县丰山镇龙径村柯秀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08434730XR。
法定代表人:*武生,该石材场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13号电力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8086807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北环中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497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学立,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0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124003190R。
法定代表人:沈浩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海西科技园高新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0059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安县耀南石材场与被告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被告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华安县耀南石材场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安县耀南石材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安县耀南石材场负担。
审判长黄东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