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6民初3114号
原告:吉林润城万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田成。
原告吉林润城万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吉林润城万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润城万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