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205执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585366752E。
法定代表人:郝某。
委托代理人:白某,宁夏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郜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彼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096358233E。
法定代表人:魏某。
申请执行人宁***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彼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宁0205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宁夏彼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电气有限公司案件款262534元,承担执行费3838元,合计26637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彼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20年7月2日、8月3日、9月10日、10月9日通过“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宁夏彼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证券、车辆、工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彼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因该账户系不动户,无法进行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号长城牌汽车本院已进行查封,系轮候查封,实际未控制。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彼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农区经三路东、山河路南淄山工业园区38号厂区1号、2号、3号房产及土地,系轮候查封。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工商信息已进行冻结。我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询,该公司现已停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宁夏彼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魏某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未执行标的262534元、执行费3838元,合计266372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已发现的财产均已采取相应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宁夏彼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宁夏彼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宁***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宁***电气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宁夏彼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确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莉
审判员 冯光新
审判员 韩子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