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曼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东南化学水处理设备厂、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8299号之二
原告:宜兴市东南化学水处理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开发区庆源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12156。
法定代表人:黄亚民,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平,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区协鑫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782766XP。
法定代表人:孙昊明。
第三人:上海凯曼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00号B3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51879044N。
法定代表人:黄亚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东南化学水处理设备厂诉被告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上海凯曼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东南化学水处理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320元,由原告宜兴市东南化学水处理设备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焦 婷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方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