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曼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东南化学水处理设备厂与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1922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东南化学水处理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庆源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12156。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33033942R。
法定代表人:孙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炼,男,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上海凯曼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00号B3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51879044N。
原告宜兴市东南化学水处理设备厂(以下简称东南厂)与被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凯曼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东南厂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因本案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述情形,故本院不再对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东南厂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兴市东南化学水处理设备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83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7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东南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