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5902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910096609。
被告:***,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四川佳冠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83333416G,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8栋1**13楼1307、13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行政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佳冠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甯勤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