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冠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佳冠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宏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0执172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佳冠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8栋1**13楼1307、13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宏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石盘镇成简大道二段36号。 法定代表人:**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佳冠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宏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宏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但该财产已被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查封。本案目前只能参与分配,本院已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经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村委会和委托辖区法院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宏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纳入了失信措施。本案尚余执行标的419,040.50元未履行,执行费6,186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