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81民初2336号
原告:沈刚,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徐州天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东环办事处6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体春,该公司员工。
原告沈刚与被告徐州天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沈刚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6元,由沈刚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