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02民初431号
原告:邵存富,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32419X,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邢健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盐城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296165Y,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盐城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337488416,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邵存富与被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盐城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确定于2018年3月29日下午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邵存富及第三人盐城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邵存富起诉被告被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盐城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已预交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邵存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