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得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902财保23号
申请人:安康市得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南路1号御公馆小区6栋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胡永山。
委托代理人:张帝会,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晟邦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8号赛格电脑商城C2032号。
法定代表人:金勇。
申请人安康市得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安康市得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
审 判 长  黄 蓁
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
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