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得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安康市得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邦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之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02执33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得创网终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永山,总经理
被执行人:***邦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1980年7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八号名园西塔2165号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得创网终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邦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的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7)陕09**民初3817号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邦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得创网终技术有限公司王宏军于2018年11月6日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其货款145350元、滞纳金9593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19元、保全费1726元、公告费300元及执行费3623元。。
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八号名园西塔2165号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现该房被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另案拍卖,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得创网终技术有限公司已参与等待分配。现经与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得创网终技术有限公司终本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9**执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参与分配后仍不足以受偿的,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晏斌
审判员冯起
审判员来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王蕾
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02执33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得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邦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R71于×年×月×日作出的(2017)陕0902民初381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邦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得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01-07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写明执行法院采取的所有执行查控措施及结果,以及终本约谈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写明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陕执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晏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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